1.未在指定的
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购药或者未遵循病种目录以及相关程序办理入院及转院手续;
2.该类
医疗费用属于其他
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畴,例如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3.由于
工伤事故、女性员工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4.由于个人
违法犯罪行为、醉酒、自我伤害、自我
伤残等各类原因导致的
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5.将
医保凭证、卡片借予他人使用或者利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卡片冒名就医的情况;
6.未经许可擅自修改处方内容或者
伪造、多开医疗费用单据,以
虚假身份领取统筹基金的情况;
7.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严格遵守
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8.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