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妇女享受
产假期满之后,若遭到工作岗位调整的情况,应当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经双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后的调岗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公司未经与职工充分沟通并取得其谅解,仅仅依据她们享用完毕的产假期限,就擅自将员工调离至其他职位,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已构成对原
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重大变更。更进一步讲,如果这种调岗使得职工薪资水平有所下降,那么相应的雇主则需承担相关的
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