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本地区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该区域内可能出现的
劳动争议进行统筹处理。对于任何劳动争议案件,其
管辖权均应归属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若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