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签订
三方协议并不会对即将毕业的大学本科学子参与编制考试带来负面效应。
然而,如果
当事人已经签订了
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将会丧失应届生这一身份属性,从而也就无法申请那些仅面向应届生的职位空缺。按照现行的法律
法规精神和程序要求,在经过充分的供求双方会面交流以及互惠选择等环节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高等教育机构都有义务共同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此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
派遣工作的关键性参考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