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特定条件时,
股权方可进行
善意取得。此种情形下的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上是
股权转让的一种常见方式,其主要处理的是从那些完全不拥有权利或根本非股东身份之人手中接手股权这一重大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规则与宗旨旨在进一步加强股票权的流动性,使得股权接受方无需调查股权出让方是否真正具备实质性的权利状况,只需凭借着对出让方所展现出的权利形态的内心信任,便能够轻易地接手该股权。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登记在册的股权人并不具备处分权;
其次,正是因为无处分权的人才将股权进行了转让;
再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价格应当合理;
最后,股权转让已经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完成了登记手续。
此外,股权
受让人还必须在主观上表现出善意,并且不能存在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对于转让人而言,受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并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亦然。在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受让人最终能够成功获得股权,而在原股权人和出让人之间,也会产生相应的债法效应。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