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在遭遇
工伤事故后补办
工伤保险具有
法律效力,但其仅能保障您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之后所发生的
工伤待遇。
其次,根据相关
法规,工伤保险是允许进行补缴的。
然而,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伤保险补缴操作时,应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
滞纳金。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对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充缴纳。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