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猥亵儿童案件之辩护陈辞:
1、被告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坦然承认自身所
犯罪行,未有丝毫推诿狡辩;
2、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被告自被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便能全面彻底地交代事实真相,其悔过之情溢于言表;
3、被告为初次
触犯法律者,且此次行为纯属偶然;
4、被告已积极向受害方支付相应
赔偿款项,并获得了
受害人的谅解与宽恕;
5、被告主观恶意较轻,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对有限。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