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申请变更店铺
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受让方在商业活动中所产生的
债务不应由其承担;因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范围,这类债务应当由原转让方负责偿还。
然而,在转让和受让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他们有权决定债务的承担者究竟应为哪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