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意外时,确有必要明确责任归属的比重。
此时,极易遇到的情况便是该司机受雇于他人,主要职责则在于驾驶车辆以便满足其雇主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构成了
雇佣关系,随之而来的是责任承担的议题。
依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款规定,如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使他人受伤,雇主应当负有
赔偿责任;
倘若雇员意外地或严重疏忽导
致伤害,则应同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雇主肩负的连带赔偿责任,其有权向雇员进行追偿。
而第十一款也指出,如雇员在执行雇佣任务过程中遭受
人身伤害,雇主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当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对雇员造成人身伤害,
赔偿权益方可要求该第三方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抑或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雇主承担完了赔偿责任,其亦可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故此,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的车祸理当由其雇主负责,只要雇员无故意或过错行为,雇主则可行使
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