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尚未交付之际,
购房者是有权选择撤回购买的。然而,若买卖双方经理性磋商达成共识,或者遭遇超出一方所能控制的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或实现预定目的等情况,购买方可解除该项交易合同。但是,在此过程中,若出卖人并无任何过失之处,那么购买者可能需承受
赔偿损失以及其他形式的
违约责任。若房屋交付时间推迟三个月以上,且开发商依然未能完成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便可向开发商提出
退房要求,同时请求对方按照双倍原则返还原先缴纳的
订金,或者支付相应的房贷款利息。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二)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