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
当事人欲提起
诉讼程序,首要步骤便是
递交诉讼状,且需按照目标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同份数的诉讼状副本。倘若诉讼双方为个人身份,应当明确指出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以及居住地址;若是以机构名义参加诉讼,则需注明相关机构的名称、具体地址以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员姓名。诉讼状正文中务必阐明需要诉求及
提出诉讼的事实与理由,结尾部分应签署个人姓名或进行加盖公章。
(二)依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上诉人为法院提交诉讼资料时需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能够体现其享有
诉讼权资格的原始凭证。
2.证明上诉人流露诉讼主张的相关
证据资料。例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件、货物接收与发送记录、来往书信等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当
申诉人向法院提交
物证或者声像资料时,应如实填写
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详细列出所提供证据的名称及其页码和总页。在经过法庭聘用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该人员在证据清单上面签章确认,其中一份交予申诉人保存,另一份则用作备份存档。
(四)始于
立案程序之时,所有参与者均应严格遵从相关手续并且交付齐全的证据资料。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果满足
立案的各项要求,必须予以立案审批;然而,如果没有达到
立案标准,法院会依法判定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应该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诉讼费用与其他诉讼所需相关费用。
(六)案子经由法院排出时间表进行
开庭审理以后,申诉人必须遵循法院的各类工作安排。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