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质量问题的监督及处理,主要是由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质量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建设工程主管机构等多个相关单位共同担负责任和义务。对于购
买房屋的消费者来说,在遇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首选的方式是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以便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若在与开发商沟通无果或者所提供的解决方案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期望时,消费者还可将自己的诉求提交至上述的各个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或寻求法律
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刻也可选择通过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争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消费者还有权利依据有关
法规要求终止履行已签订的
购销合同,并就此向厂家提出相应的
赔偿要求。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
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