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房二卖”问题中确立财产所有权的具体方法:鉴于通常情况下是率先完成房产登记与
过户手续者有权获得相应的房地产所有权;在若各相关方均未进行此项操作之时,则应优先考虑由先支付
购房款项之人获取该处房产的所有权;最后,如果各方尚未付出任何金钱代价的话,那么应当由最先提出并签订房产买卖合约的
当事人来掌控该处房地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
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