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被视为构成了“
欺诈行为”:在销售已建成的房产之际,通过
伪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来冒充规格优良乃至高档的房屋进行售卖;二是销售已建成的房产之际,
当事人故意掩饰房屋实际面积的真实状况,以此获取高额利润;三是将一般规格的合格房屋假冒成优质工程,借此哄骗
消费者支付更高的房价款以获得额外收益;四是在明知该房产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前提下,仍进行销售活动;五是虚构低价位、清理库存价格等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六是故意隐藏开发商真正的
身份信息,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房产销售;七是用雇佣他人等手段展开具有欺骗性引导的售房推销活动;八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向公众广泛传播关于
商品房的无法实现的
虚假宣传内容。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业务流程中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且开发商对此持故意态度或者明知故犯,那么
购房者便可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0条赋予他们的权利,向开发商提出以欺诈行为
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
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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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