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土建工程缺陷导致严重影响到生活品质的状况时,可以寻找负责开发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洽谈解决方案。在此情况下,
购房业主有权请求解除先前签订的相关住宅预定合同并要求相关
责任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
赔偿。假如
建筑工程缺陷尚未达到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则责无旁贷地必须承担起修补创口的义务。然而,如果开发商迟迟不执行修复事宜或是在合理期限内故意拖延工期的话,作为受害方的购房业主可自主选择或委托他人代为实施修复工作。同时,所有因此引发的维修费用以及维修周期带来的其它损失,都将由开发商来负责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
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
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
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