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详述如下:
首先针对出卖人交付不符合标准房屋之情况:若买受人购买之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方面的瑕疵,如透过加固维修等方式得以修缮,并能确保建筑物安全稳定时,买方可依据相关
法规与合约条款向出卖方提出诉求,要求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其次,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
工程质量问题后,经修理无法彻底改善者,买受人亦有权利请求
解除合同;此外,无论买受人主张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其皆不受影响地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
违约金并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
违约行为,给另一方的人身或
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时,受损方有权选择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是依照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追究
侵权责任。
至于已被交付使用的房产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当房屋在保质期内存在质量缺陷时,出卖人应负责进行修复工作,若卖方拒绝修复或者以合理期限推诿修复,买受人则可以自主决定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
经济损失将由出卖人承担;然而,若是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平时正常居住使用(经济适用性缺失),在上述前提下,买受人还可以请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对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