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回迁房显现出明显的质量瑕疵,则应联系承建商或开发商进行处理。鉴于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联,那么开发商将会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方及经销商,承担起商品房质量的最终责任。而这种负有的质量职责,会受到《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住宅质量
保证书》的明确限制。若是因质量问题导致的
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也应当由开发商向买受人做出赔付,然后开发商再根据实际的质量原因,并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追究到相关责任单位寻求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