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针对
商品房买卖的正式合同时,对于房屋交付的具体日期都被明确文字规定为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完成房屋交付,而非严格限定于某一个具体日期。因此,若提前完成房屋交付,这种情况应被视为正常交付的一部分,并不构成
违约行为。然而,如果实际交付日超出了双方协议中规定的期限,那么就可以认定这属实构成了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