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途径的应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当事人双方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理性地对话与友善的协作,相互体谅、彼此退让,从而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以顺利解决纠葛之中的问题。
(2)替代性的选择——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当借名者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时,他有权向
房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行为。
(3)义务性——走
司法程序。虽然这种方法耗费时间和金钱较多,但借助于法律的力量,
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进行公正审理后,做出判决或裁定,然后在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裁决的情况下,或者是在法院实施
强制执行能力的前提下,圆满解决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