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如遇未能成功申请到
按揭贷款的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可有效解除
购房合同,实现
退房目的;不过,若因个人原因而致使无法顺利完成贷款手续,在对方坚决不同意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退房,则应主动承担
违约责任,对因此给对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例,即: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若
合同签订后,
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尽到实质性地
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情形的,将不可避免地引发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或是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事项的发生;同样地,依照该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宣示:一旦有当事人明示或是通过其行为明显表现出未履行
合同义务时,其实对方有权在履行期限结束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