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房产交易中出现的“
一房多卖”问题,以下是相应的具体方法:对于有效合同的签署双方,他们均可依法享有权利,向卖方提出合履行
要约,请求其将承诺的房产交付至买受人手中;而针对存在
可撤销因素和处于无效状态的
合同当事人,自知晓相关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在限期为一年之内,他们完全有资格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
仲裁申请,请求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原有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应尽的归还所支付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同时附加基于购房款金额的
赔偿责任,最多
赔偿数额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两倍。
具体来说,以上阐述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最新版)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对此分别做出规定:
首先,受
欺诈方有权依据该条款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现有合同的申请,前提条件是这一方
当事人得以证实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致使自己在原本并不知情且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份
民事法律行为协议;
其次,如果当我们发现对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
合同义务时,这条法律条款便成为了我们进行维权的有力工具之一,帮助那些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主张自身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