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并不仅是一般的
买卖合同,更是指卖家对于出让房地产的所有权进行交割,同时将其转移给买家,而买家则需支付相对应的交易金额的合同形式。这种独特的
购房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既具有普通买卖合同普遍拥有的特性,也具备其独树一帜的特色。具体体现如下几方面:
(一)卖方需要将其出让的
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而相应地,购买方则需给出对应的
对价;
(二)
房屋买卖合同是以达成诺诚为基础,双方或多方都承担义务,同时也是获取报酬的
合同类型;
(三)该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因此,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
(四)此合同
类别作为一种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方式,其形式化和规范化要求尤为严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