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购置的房产出现严重质量缺陷以至于无法完成施工的情况下,广大业主可能需要进一步寻求您的帮助。业主们必须遵守一些法定义务,如继续
还贷等。若是违反这些规定,将有可能导致其陷入
债务危机,带来更严重的后果。面对上述困境,业主可以选择向您主动提出暂停还贷的申请,详情请参考相关
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若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归还相应借款的,依照约定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需要承担
拖欠利息的责任。此外,参考《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的具体内容可知,由于商品房
销售合同被证实为无效或已被撤销、解除了,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基于公平正义考虑,也应当支持那些由于
商品房交易而产生的
担保贷款合同的取消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