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判定“
一房二卖”的要件大致如下:
行为人在已经与他人缔结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前提下,再度对该房产进行出售交易,并且与第三者达成新的书面
购房协议。根据国家住建部所颁布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尚未解除已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约之际,行为人擅自将作为合约标的物的房地产转卖予他人的,应当给予严厉
警告,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做法,同时处以最高上浮至50%的
罚金,即2万元人民币到3万元人民币不等;如果
情节严重,触犯
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七条款显示,当行为人未能
严格执行合同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那么他就需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罚,包括但是不仅限于继续履行合约、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等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