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业主购买之物业遭遇不佳状况而造成未能完工,业主无权自行终止偿还
房地产抵押贷款,否则将酿成
债务违约事件。倘若业主确需通过停贷解决问题,可首先向所属银行寻求援助,或者直接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要求解除相关合约。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限归还借款的,应依据约定或国家有关
法规支付迟延利息”。而在《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更加明确指出,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解除的情况下,导致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本质目的无法达成,由此引起的
当事人提出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诉求,理应得到受理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