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出现所购房屋烂尾情况时,业主不具备自行决定停止履行
还贷义务的权利,若未经批准擅自停贷则将涉嫌
债务违约。在此情形下,业主欲终止
借贷关系应首先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协商,或诉诸于法律途径以期解除
购房贷款合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需根据双方约定或者参照国家对此类现象的管理条例,支付相应的
逾期利息;而针对
商品房销售和
抵押贷款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尤其是在合同因认定为无效或撤销、解除而导致目的无法达成之时,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并获得法律支持(详见《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