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房屋质量问题所引发的
合同纠纷,倘若仅为一般的瑕疵状况,阁下宜首先致函房地产开发商,详细阐述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及其影响,明确指出该等原因乃导致阁下无法予以
收房之关键因素。接着,请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针对此一问题启动售后服务程序。鉴于相关法律规定阁下负有收房之义务,故如无充足之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收房屋。因此,在因质量问题而尚未决定是否收房之前,尚需发出通知予房地产开发商并妥善保存挂号信之收据,以确保能提供合理且充分的理由作为佐证,以便日后应对可能的
法律诉讼。在此之后,您还需再次发送通知,明确主张房地产开发商应履行保固责任,如若对方未予回应或拒绝承担上述责任,则贵方有权独立完成修补工作,同时向物业开发商索偿其支付的修复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