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被拘留的人员,假如认为需要进行
逮捕,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逮捕的决定必须于十四天内做出。
然而,在极为不得已的情况下,逮捕的决定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只能延长一至三个工作日。
同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应当在
拘留期限截止前的三日内提出请求,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
除此之外,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还专门就这一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即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时,应该在拘留期限截止前的三日内提出请求,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
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您更深入地了解这个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