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乃是由
劳动部门依照现行
法规的授权,以确定发生
意外事故或患
职业病的
劳动者是否应被视为
工伤或类似工伤性质给予明确界限的行政判定行为。
在企业代表其雇员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后,若是发现该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60个自然日内以
书面形式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起草并
递交正式申请报告书。
对于因不可避免之因素(如
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申请期限超出法定限度的情况,则可自阻碍因素解除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祘申请期限。
不论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发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均属合法有效;
若选择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有责任于现场详细记录申请人的
个人信息、提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内容、申请的核心事实及原因以及提出申请的时间等要素。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