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除非是用人单位仍然主动维持或者在原来基础上提升与
劳动者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来进行
续签,而劳动者却坚决反对这种续签行为的特殊情况之外,所有因合同期满导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走到最后一刻时,倘若用人单位能以诚恳的态度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且劳动者愿意接受
降薪的方案,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就应该得以延续下去。反之,若劳动者无法接受这样的降薪方案,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法律程序终止这份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它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可以获得相当于一年的经济补偿;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则可以获得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