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处于
试用期期间因无法满足招聘要求而遭解雇的情况下,除非出于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否则用人单位均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根据导致
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不同,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也是有所差异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将按照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其
补偿金额则按照一年来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其补偿金额为半个月的工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且合法的理由,单方面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双倍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