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
存续不足半年前提起
离婚请求时,
彩礼方面无需进行退还。
这主要因为彩礼可以视为一种附带特定条件(即男女双方缔结合法婚姻)的
赠予行为。
既然
当事人双方已成功达到婚姻条件,故不得再主张退还彩礼。
然而,当双方在婚姻期间未能实现实质性共同生活,或者男方为支付彩礼而背上
债务致使自身生活状况陷入困难的情形出现时,男女双方应在解除婚约之后,遵循当地有关规定,将彩礼金额退还给男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