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我们注意到
刑事强制措施并不包含
传唤这一环节。
具体来说,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首先,为
拘传,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处理尚未受到
羁押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务时,强制其前往相应地点接受询问之手段;
其次是
取保候审,此举针对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暂时无法进行
逮捕或者逮捕之后需要进行
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防其逃脱调查、
起诉和审判,责令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是缴纳
保证金,同时颁发
保证文书,确保他们随时待命,且不会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原有羁押状态;
再者,
监视居住则指向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许可之后,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设置的限制措施,要求他们不能随意走出住所或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控制;
最后,
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剥夺某些
现行犯或重大疑似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此外,逮捕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它强调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