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举出被
继承人丧失
继承权的五种情况:
(一)倘若继承人出于故意,对被继承人实施致死手段;
无论最终成功与否,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都应被判定为丧失继承权。
(二)如果继承人为了争夺财产,而对其他继承人施加杀戮行为的话,必将导致他失去继承权。
(三)当独立生活的人选择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时候,这样的恶劣行径如若达到某种程度,也会导致他们失去继承权。
这里需要注意到的是,"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定义,可以从施暴时间、手段、结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
(四)继承人若有通过
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
遗嘱的方式,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收入的继承人,造成了切实的生活困顿的,这都隶属于情节严重之列。
(五)如果继承人利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强制或阻碍被继承人订立、修改或撤销遗嘱的,只要情节足够严重,都会导致他丧失继承权。
反观上述五种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那些原本存在
违法行为但已经有所悔过且获得被继承人谅解的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选择通过遗嘱将部分财产指定给这类继承人的,他们的继承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反之,如若继承人在上述五个违法行为中出现诸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导致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被继承人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确认遗嘱无效,并且让判定该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