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程序结束之后,父母双方有权通过共识来修改他们之间关于
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而这类协议将会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
在申请变更
抚养关系时,需要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有必要进行这样的调整,例如:
与孩子为伴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等原因,已经无法继续承担起照顾子女的职责;
再比如,虽然这一方仍然与孩子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但却没有尽到作为家长应有的责任,甚至出现了虐待子女的现象,或者这种相处方式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冲击;
其次是已经年满8周岁的子女表达出愿意跟随另一方去过新的生活,并且后者具备了足够强的经济负担能力;
最后则是其他一些合理、合法且真实的变更理由。
这些都是您在需要修改
抚养权时,应该考虑并遵循的法律
法规和道德原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