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提下,即便
当事人之间并无明确约定允许
解除合同,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出租方仍可依法主张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首先,倘若发生了合同中所描述的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房行为无法达成既定目标;
其次,承租人未能按契约约定之方式或未参照房屋本身特性进行相应使用操作,造成房屋亦或其他资产的任何损失,那么,出租方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此次合约;
再者,若承租人为自身利益考虑,私自逾越权限对所租住的房屋作出
转租行为,且未经出租人的明确许可,鉴于此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和合同规定,出租方同样享有
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若当事人经充分沟通与协商后,双方均认可这一决定,出租房当然也拥有提前行使解约权的处置权。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