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试用期未
签订合同便遭解雇是否能够获得
赔偿,这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因为在此过程中,原因可能繁多且复杂。
然而,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公司所设定的录用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在终止双方签署的
劳动合同时并不需要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金。
但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加以证实,否则该行为将被视为符合录用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主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以下情形也可作为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后被证实未能达到录用标准;
严重违背企业的规章制度;
严重渎职,
贪污受贿,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劳动者在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与其它单位维持深厚的合作关系,对用人单位履行工作职责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指出相关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后仍未得到合理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