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被指控触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且为首次
犯罪,并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则在法律层面上,这无疑可以被视作其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倘若被告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帮信罪”,但由于其系初次犯罪且已表现出退赃等悔过之意,法院在
量刑过程中便有可能将此作为考量因素,进而给予其适当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然而,最终的判决仍需综合考虑全案的所有事实与情节,其中包括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过表现、退赃数额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若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且已有悔过表现,那么便有可能对其处以较为轻缓的
刑罚,例如
拘役或者
罚金。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故而,我们建议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能够提供充足的辩护理由及
证据,以期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