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时长总计不得超越十二个月。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进行保护的权限,但针对不同群体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着明确限定。在此期间内,针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与审判活动均须持续进行,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中断。倘若司法办事人员通过审查判断认为应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均应及时解除对
当事人所采取的这项保护举措。该项法律规定致力于
保证案件能够获得高效精准地处置操作,同时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