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倘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期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
法规,且并未触犯第七十一条所明确列出的各项细则,则当其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便可凭借解除了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应的法律文件,前往指定的银行机构领取已缴纳的
保证金。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条件,
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确实有权利要求返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