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已经
逮捕的人员或者改变其原本的逮捕措施时,有必要向原批准该项行动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明确的通知。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如果公安机关需要采用
取保候审等非
拘留方式来处理被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事先把这个决定告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此一来,既可以保障人民检察院能够实时获取到相关信息,以便开展针对性的法律监督工作,又能确保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决策。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取保候审是确需提前通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