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我国
刑事诉讼程中所付诸实践的另一种强制性方式,主要是指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满足自身相关法律责任的要求,需要通过提供适当的
担保或者找到可靠的保
证人,以确保其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约束,包括不得规避警方的侦查与审判活动,不得妨碍证人就案情进行作证,也不能毁损、篡改重要
证据或是串联口供等行为,从而在一定时间段以内最终能够获得释放,回归自由生活。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明文规定,讯问
犯罪嫌疑这一环节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专职侦查人员主持进行,且侦查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低于两人。一旦犯罪嫌疑人经送往专门的
羁押场所——看守所予以监禁待审之后,侦查人员便可以此为基础,对其实施讯问,并且该过程应在看守所内部进行。然而,在取保候审的特定环境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无需被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而是可以选择在外面等待审判结果的公布。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提审的问题。所谓“提审”,通常是指在看守所内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讯问程序,而对于那些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可能并不会面临提审的情况,除非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导致需要被重新
逮捕并送回看守所。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提审,提审仅适用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对于那些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可能并不会面临提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