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处房产存在两次售卖情形时,如何实现合法权益的确立是一个关键而复杂的议题。依据现行相关国家
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一方面达成的合同具备有效性条件,那么此房地产将归属于那一方首先完成了
产权过户手续;若双方均未按规定进行
过户程序,则这处房地产应归属已经进行
预告登记操作的那一方;如果双方都没有进行过户和预告登记程序,那么这部房地产将被划分为实际占有方所有。因此,在实施
确权操作的过程中,务必全面深入地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并找出其中的解题之道以便科学公正地判断出房地产的最终归属。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
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