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完成
房屋验收过程之后,若发现了建筑物的质量问题,对于那些涉及到房屋主要结构的问题,您有权向当地的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确认,如若确实判定该建筑的
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那么您身为
购房者便具备了要求
退房的合法权益。若因此次质量问题而导致了任何实质性的
财产损失,您也有权利向卖方索取相应的
赔偿金额。然而,若质量问题并不牵涉到
房屋主体结构,您仍然享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在保质期限内进行修补。假如开放商并没有按照
法规规定在法定保质期内尽责履行保修义务,您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因延迟履行所带来的全部
经济损失,这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间接经济影响。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