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买卖合同的起草和签署过程中,合同双方
当事人均具有不可或缺的
诉讼资格及权益,可以独立行使诉权向法院提出
起诉请求。这一权益的合法性源自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该条款第18条规定了此类情况下,法院应对买受人与出卖方之间因
商品房屋销售关系引发的争议进行审查,同时,法院也应根据出卖方、包销方以及买受方各自对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存在明确约定的事实,来综合判定诉讼各当事方在诉讼中的应有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于买受人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
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
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