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指出,尽管拒绝
偿还贷款在某些情形下具有合法性,但是未经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批准而擅自停止还款的行为属于
违约行为。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将会引致以下几种法律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
经济损失:
(1)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对于违约贷款进行停付,这无疑构成了
债务违约,因此,
购房者必须承担支付
逾期利息、
违约金等一系列的损失补偿责任。
(2)对个人信用评估造成负面影响。在购房者成功停付贷款之后,银行作为
债权人将有权力向央行的信息管理部门
递交相关的个人违约信息报告,此举将直接导致购房者在
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遭受负面影响。
(3)可能卷入
诉讼纠纷之中。当银行向
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购房者发出
催收通知时,若此类购房者仍未能按期支付房贷款项,那么银行很可能采取法律手段,对购房者
提出诉讼,并承担
败诉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