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
消费者可依次采取如下几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应积极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面对面的交涉,以和解以及协商为主要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若与开发商直接沟通无果,消费者也可考虑向消费者协会发起投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解决方案在当前情况下对于
购房者而言无疑是优先级最高的;再次,若
房屋质量问题涉及到相关法律
法规,如
建设工程,消费者则应该联系当地负责管理此项事务的主管机构——通常情况下,这种机构是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住建委”);然而,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涉及到
合同协议等方面,消费者也可寻求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工商局”)的支持;
最后,若以上措施均未奏效且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应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若是在无法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争议诉诸至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