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严格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来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达成了由后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协议,则应按照该协议执行,而业主仍需对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未交付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应由
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