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若买卖双方在支
付定金后便对
合同条款展开协商,然而由于无法达成共识以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此类情形将不适用
定金罚则,即可以退还
定金款项。其次,倘若一方无正当理由地
逾期放弃协商机会或者擅自修改认购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最终导致买卖合约未能如期缔结,这种情况将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无法退还。再者,若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出乎意料的事故、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一方产生合理原因而无法履约,此时亦不适用定金罚则,可退还定金。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