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发起
诉讼程序时,应当首先向法院
递交诉状,同时需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同份数的诉状副本。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需明确标示出各方当事人的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纪、
出生地及居住地;若当事人为
法人团体,则需注明法人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合法授权的
代表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诉状正文中,需要详细阐述请求事项以及提
起诉讼的相关事实与理由,结尾部分需要签名或是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2)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谁主张,
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原告在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以便法院进行审理。这些材料包括证实原告主体资格之所需的材料,例如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等文件的副本。此外,还需提供用以支持原告
诉讼主张的相关
证据,比如合同、协议、债权性质文件(如
借款合同、
欠条等),收发货单据,往来信件等等。
(3)为了方便核实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材料时,都应该填写
一式两份详尽的证据清单,上面需要详细列出所提供证据的名称以及文件页码等相关信息。在法院工作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完毕,且认可其有效性之后,会在该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以示认可,其中一份将交给当事人保留,另一份留档备查。
(4)
立案庭在审核相关资料并确认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必须的手续并递交齐全所有必需的证据材料之后,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综合考虑各类因素,若认为符合
立案的条件,便会启动立案手续。反之,如果因某些原因未能满足立案的条件,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5)接到法院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有7个工作日的时间来预先缴纳
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的
诉讼费用。
逾期未交付费用者,法院将会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